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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通过 涨物业费要看业主"脸色"

    信息发布者:luban1122
    2017-09-30 11:35:51    回复:0    点赞:0

    记者侯梦菲见习记者彭飞

      核心提示|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版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开门立法

      征集2000多条建议,市民意见进入“立法圈”

      历经三次审议,这部“难立”的法律终于通过,这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本报全程对修法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同时本报收集民意,也是唯一一家参与立法的媒体。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16年,一直没有大修。此次大修面临很大难度,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介绍,这部条例很复杂,法律关系的调整至少涉及业主、物业企业、水电气暖专营单位等8个方面,修订难度很大。

      如何立一部良法,立一部让老百姓满意的法?修订过程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关少锋介绍,从今年3月底到通过之前,共收集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300多条;省直单位地方人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1000多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700多条,各类意见、建议共2000多条。

      根据大家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十多次研究,八易其稿,修改了100多处。和老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内容达到一半以上,从原来的52条增至95条。

      “此次大修,吸收了方方面面的建议,凝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物业管理各方,包括新闻媒体的心血、智慧和汗水。”关少锋说,尤其是《大河报》,在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收集、整理市民建议,让老百姓的立法诉求直通“立法圈”,为条例的修改做出了贡献。

      条例解读

      此前,我们已经多次对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行追踪报道。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法制委联合举行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记者会,回答焦点问题。

      【亮点1】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涨物业费要50%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新版《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电梯卡人、困人是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抢修导致电梯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2】我省将建立“黑名单”,让失信物业寸步难行

      此次,《条例》新增规定,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具体如何实施?昨日,省建设厅副厅长张达在记者会上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同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体系的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企业的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居民和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亮点3】业主投诉物业违法,相关部门必须调查核实

      此外,本次《条例》对十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的划分,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一些违法行为时,如何投诉?

      对此,张达介绍,《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和登记制度,并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些单位在接到举报以后,必须要调查核实跟踪处理。

      行动指南

      啥能做、啥不能做,来瞅瞅这份指南

      @业主:《条例》规定了18类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禁止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建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等。

      @物业服务企业:《条例》也对物业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禁止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物业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信息;

      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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